合议案件存在哪些问题-贺晶晶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合同纠纷

合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合议庭职权弱化、内部责任不明、案件审核签发体制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合议庭其他成员地位虚化以及法官数量短缺等。具体分析如下:

一. 合议庭职权弱化

  • 由于法院行政化的影响,法官往往依赖于领导和审委会,不敢或不愿独立承担责任,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同时,多个裁判主体并存,造成案件重复审理,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效率。

二. 合议庭内部责任不明

  • 在承办人制度下,庭审活动主要由承办人负责,其他合议庭成员参与程度不高,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评议案件时,其他成员往往附合承办人意见,缺乏独立思考和发表不同意见的勇气。

三. 案件审核、签发体制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 我国法院实行案件审核签发制度,导致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无权决定,裁判文书署名虽为合议庭成员,但并不代表其真实意见。这种体制为上级法官插手合议庭审理提供了便利,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

四. 合议庭其他成员地位虚化

  • 受承办人制度影响,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审理不关注,对处理结果也不愿负责。当事人对判决提出意见时,其他成员往往将当事人推给承办人,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承办人的误解及对立情绪。

五. 法官数量短缺

  • 在一些地区,法官数量短缺导致无法独立组成三人制合议庭。常见的解决方法如请其他庭室的法官“配庭”或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但这些方法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配而不审”或“陪而不审”,影响了合议庭的正常运行。

我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取消承办人制度,强化合议庭职能;二是实行合议庭负责制,明确合议庭成员的责任;三是限制庭长、院长审批权,减少其对案件审理的干预;四是逐步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提高合议庭的独立性;五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数量和质量,确保合议庭能够正常运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