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原文是:“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此条款详细列举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