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免责的启动和实施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步骤。以下是对这些步骤及流程的详细解析:
一. 尽职调查
成立工作小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工作小组一般由融资担保机构监事(会)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应当回避的除外),报董事会审议确定。
启动调查: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核实等现场方式。
事实收集:工作小组应全面收集与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资料、决策记录、风险防控措施等证据材料,为后续的尽职评议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二. 尽职评议
开展评议:尽职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在审核评议结论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和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
评议结论: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基本尽职是基本履行工作职责,但在办理程序、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不尽职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
回避原则: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的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评议人)应主动回避,不参与评议。
三. 责任认定
审议确定:尽职评议结论应提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党组织、董事会审议确定。审议确定后,工作小组应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责任认定错误的,应重新认定责任;若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责任处理:对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对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对责任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公示与告知:责任认定结果应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责任认定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考核评价结果与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薪酬挂钩。
四. 档案管理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的管理,客观、全面地记录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这有助于机构在未来类似业务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我建议:在启动和实施尽职免责过程中,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尽职免责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同时,机构还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风险防控意识,以降低担保业务代偿损失的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