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零口供”案件的取证工作应注重全面收集书证、全方位收集证言、查证赃款赃物去向,并形成互相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以下是对取证工作方法的详细分析:
一. 全面收集书证
书证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通常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具备较强的证明力。在贿赂犯罪“零口供”案件的办理中,应当注重书证收集的全面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主体身份证据:如干部任免文件、履历表、岗位职责说明等,以证明涉案人员的身份和职责。
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在贿赂案件中,可重点关注被审查调查人签字审批的放款单、合同等文件;在贪污类案件中,可重点关注被审查调查人涂改账目、使用虚假发票、用收据平账的证据。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如受贿人为行贿人“打招呼”的证据,主要体现在会议纪要、内部文件签批意见等。
相关鉴定意见:比如因被审查调查人的职权行为,造成国家或者集体资产损失的,可以让有关部门出具损失证明文件或鉴定意见。
行贿人行贿款来源的书证:注重收集行贿人取出贿款的银行记录、领款凭证等。
二. 全方位收集证言
在贿赂类案件中,受贿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全方位收集行贿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如受贿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行贿方的财务人员等)就成为证实受贿人有无受贿事实的关键一环。具体方法包括:
深度挖掘行贿人信息:尽可能地固定行贿人的供述以及证言,形成“多对一”的证据群效果。
重点调查行贿细节:如行贿人的受益情况、具体请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以后的反常操作、行贿的数额、时间、地点、环境、动机等。尤其要关注那些非亲身经历、非作案人员无法讲出的细节。
及时固定间接证据:如行贿方的财务人员或者受贿人特定关系人的证言,如近亲属、同事等能够提供证言证实行受贿的某个环节,此类证据会对既有证据框架进行补强。
三. 查证赃款赃物去向
赃款赃物作为一种具备稳定性的物证,它们的存在形式决定了其必然会有痕迹或记录。在贿赂犯罪“零口供”案件中,查证赃款赃物去向是取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具体方法包括:
关注特定时间节点的异常收入:比如逢年过节、工程招投标、工程款发放、项目合同签字前后,被审查调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现金存款是否远高于其他时期。
依法使用搜查措施:对被审查调查人可能隐匿赃款赃物的住所或其他有关地点等进行搜查,重点在于收集证据,查获被审查调查人的相关物品,并结合其他证据证实上述物品非被审查调查人及家庭成员通过正常渠道获得。
四.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重视证据细节:证据细节能较好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甚至可以成为认定一起案件或者否定一起案件的重要依据。一方面要注意证据细节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对存在矛盾的地方及时补正;另一方面要关注被审查调查人辩解中明显不符合事实的细节问题,以排除其辩解的可信度,增强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
做好再生证据的收集:比如被审查调查人转移赃款赃物的证据,行受贿双方订立攻守同盟或串供的证据,行贿人与受贿人制造的假借条等。这些证据对于揭露犯罪事实、证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电子证据的收集:在信息时代,电子证据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侦查人员应加强对各种电子证据的收集,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并注重收集、固定程序的合法性,以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我的观点是,在贿赂犯罪“零口供”案件的取证工作中,侦查人员应转变传统的“口供至上”观念,将侦查重心转向外围证据的搜集和固定。通过全面收集书证、全方位收集证言、查证赃款赃物去向等方法,形成互相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从而有效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