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赠与房产给儿子被认定无效的案例-许学斌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婚姻家庭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赠与房产给儿子,该赠与行为无效。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 案例解析

  • 案情描述:以北京一中院的案例为例,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曲某系张某与其前夫所生子女。张某在未征得马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婚后购买的房屋赠与给曲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马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张某与曲某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曲某在未征得马某同意的情况下就签订《赠与合同》,二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赠与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张某与曲某的行为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构成恶意串通,故《赠与合同》无效。

三. 结论分析

  1. 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任何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都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 无权处分的后果:在本案中,张某未经马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曲某,这构成了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情况下是无效的。
  3. 恶意串通的认定:张某与曲某在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仍未经马某同意签订《赠与合同》,这构成了恶意串通。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赠与房产给儿子的行为是无效的。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共同财产处理权、无权处分以及恶意串通的相关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