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实际价值与出资评估结论不符,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依法评估作价”。具体分析如下:
评估作价的要求:
-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权作为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财产,在以其出资时,也应当依法进行价值评估。
“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含义:
- 《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此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包括未进行评估作价和评估作价不合法两种情形。
- 评估作价不合法主要表现为评估机构不具有合法资格、评估作价程序违法、评估方法不当、评估结果不真实合理等具体情形。
股权实际价值与出资评估结论不符的处理:
- 如果股东在出资评估时大幅虚增股权价值,导致股权实际价值与出资评估结论不符,且该不符是由于评估作价不合法(如评估机构无资质、评估程序违法、评估方法不当等)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未依法评估作价”。
- 在此情形下,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股权进行重新评估。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特殊情况的处理:
-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价值受市场风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间内可能出现贬值现象。如果交付时股权实际价值与章程所定价额并没有显著差别,只是后来在公司经营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股权贬值,该贬值情形属于公司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出资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股权实际价值与出资评估结论不符是否属于“未依法评估作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评估作价过程存在不合法情形,导致股权价值不实,那么就属于“未依法评估作价”,出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