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92条-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房产纠纷

《种子法》第92条主要规定了违反该法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种子法》第9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3.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4.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法条分析

  1. 违法行为种类:该法条明确列举了四种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
  2. 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同时,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将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并可能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处罚力度: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罚款金额为三千元至三万元;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罚款金额为货值金额的三倍至五倍。对于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还将面临五年内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
  4. 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就擅自生产经营种子,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查处。根据《种子法》第92条的规定,该公司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如果货值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还可能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五年内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我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时,务必遵守《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