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与第六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及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以下是对这两个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职责:该条款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的职责和权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
  2.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确定。同时,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依法给予处分。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以确保案件的有效查处和侵权行为的及时制止。
  • 例如,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可以依法对该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等。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1. 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该条款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商标事务时的责任和义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2. 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商标代理机构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仍然接受其委托的,或者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商标局还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 例如,某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时,明知该商标属于不得注册的情形,但仍然为其代理申请。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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