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第67条规定-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主要规定了投标人在招投标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严重违法行为:

  1. 以行贿谋取中标:投标人若通过行贿的方式谋取中标,将被视为严重违法行为。
  2.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投标人在3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的串通投标行为,同样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3. 串通投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串通投标行为若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且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也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4.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串通投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 法律后果:

  1. 取消投标资格:对于上述严重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取消投标人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 吊销营业执照:若投标人自上述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7条对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以维护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