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协作的内容是第三百三十五条。该条文明确规定,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这一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确保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同地域公安机关之间的有效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