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附条件赠与的司法案例-郎丰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26 婚姻家庭

关于恋爱期间附条件赠与的司法案例,以下为您提供两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黄某(男)与丁某(女)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交往期间,黄某为丁某购买了化妆品、女生挎包、手机等物品,还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累计金额约4.5万余元。2023年4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丁某退还黄某赠与款物中金额较大的现金部分共1.5万元。黄某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如今恋爱关系结束,丁某应返还剩余未退还的3万余元财物,遂将丁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案涉财物给付性质为赠与的事实不持争议。争议焦点是丁某应否返还黄某赠与的财物。黄某主张丁某作为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赠与款项、手机等财物时附有与丁某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而丁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某在丁某明确拒绝接受部分礼物时仍坚持赠与,这与黄某所主张的附条件赠与自相矛盾。因此,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案例强调了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如小额生活用品、节日馈赠礼品等,一旦财物完成交付,所有权随即发生转移,赠与人一般不得要求受赠人返还。而附条件的赠与则涉及更重大的财物,往往以缔结婚姻关系或维持长期稳定恋爱关系为前提。若条件未达成,赠与人有权主张返还。

案例二

案情回放:

原告男子张三与被告女子李四于2021年9月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直至2023年2月分手。恋爱同居期间,张三向李四转款31笔,金额合计14万余元。2023年春节期间,张三提出办理结婚手续时方知李四已与他人结婚,遂要求李四返还所有转账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单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大额转账,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未能进行结婚登记且结束恋爱关系的前提下,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返还给赠与人。最终,法院酌定按照1000元作为界定大额转账的标准,对于低于1000元的转款认定为一般性的恋爱赠与,李四无需返还;对于大额转款共计11余万元,法院酌定由李四返还张三60%款项。

法官提醒:

此案例提醒情侣在恋爱过程中应保持理智,不要轻易接受或赠与对方贵重礼物,特别是巨额礼金。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应明确赠与目的及所附条件,以避免日后纠纷。

综上所述,恋爱期间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当事人在实施此类行为时应秉持理性与审慎的态度,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后果。若不幸遭遇分手且涉及财物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妥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