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恋爱期间转账的司法案例-白国彤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转账,若主张为借款则有可能被支持索还,但若是赠与则一般不予支持。以下是相关司法案例及分析:

一. 案例简述

  1. 案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李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后双方分手,李某起诉要求张某返还转账钱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账系借款,且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及转账背景,认定转账系赠与,遂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 例如,李某在情人节给张某转账520元,并附言“爱你”,这通常被视为赠与而非借款。
  2. 案例二: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原系恋人关系,王某在恋爱期间向赵某转账大额款项,并备注“借款”。后双方分手,王某起诉要求赵某还款。法院根据转账记录、备注信息及双方陈述,认定款项性质为借款,支持王某诉讼请求。

    • 例如,王某因赵某购车需要,向其转账10万元,并明确备注“购车借款”,这即属于借款性质。

二. 法律分析

  1. 赠与与借款的区分:恋爱期间的转账,若未明确约定为借款,则通常被视为赠与。赠与一旦完成,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得要求返还。而借款则不同,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款。

  2. 证据的重要性:在主张恋爱期间转账为借款时,出借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等,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性质为借款。若证据不足,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三. 我的观点

恋爱期间的转账,其性质需根据双方的真实意图及证据来确定。若双方明确约定为借款,则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若未明确约定,则通常被视为赠与,不得要求返还。因此,在恋爱期间进行转账时,双方应明确款项性质,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