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进行明确。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原则
有权获得报酬: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报酬的具体数额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分段确定报酬: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具体比例如下:
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二、报酬方案的制定与调整
初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方案应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公开竞争:若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可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规定的限制范围。
调整与通知: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应自调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调整内容。
三、报酬的收取与支付
收取申请: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以及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支付与优先权: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四、其他相关规定
协商与异议: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若双方就调整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也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特殊情况的报酬: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应参照规定的方法确定报酬比例。
管理人更换:若管理人发生更换,人民法院应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规定的限制范围。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并确保报酬的确定既公平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