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五条-丁艾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婚姻家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具体内容如下:

一. 收养登记手续的办理

  • 收养关系当事人,包括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这是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必要步骤。

二. 夫妻共同收养的规定

  • 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双方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这体现了夫妻在收养关系中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三. 一方不能亲自前往的处理

  • 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这种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或者经过公证,以确保委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夫妇想要收养一个孩子,他们应当共同到当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如果张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亲自前往,他需要书面委托李女士代为办理,并提供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公证的委托书。这样,收养登记才能顺利进行,收养关系也才能合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