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会被追缴,但这一行为不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不收增值税滞纳金。
具体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批复,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则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则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但重要的是,这种追缴并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不适用该条关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处理上有其特殊性,虽然已抵扣的税款可能会被追缴,但并不会因此加收滞纳金。如果你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