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的-曾文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经济纠纷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则允许税前扣除;若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一.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 一般情况: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例如,A企业善意取得了一张虚开的发票,但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A企业要求销售方补开了合规的发票,那么这张发票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特殊情况:同样根据28号公告的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

    • 例如,B企业善意取得了一张虚开的发票,但销售方因破产无法补开发票。此时,B企业可以凭借破产公告、业务合同、非现金付款凭证等资料,证实支出的真实性,从而允许税前扣除。

二. 总结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关键在于支出是否真实且已实际发生,以及能否在规定时间内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若能满足这些条件,则允许税前扣除;若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也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我的观点是,企业应尽可能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解决发票问题,以确保税前扣除的合规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