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与经办为同一个人违反了会计法第几条-吴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5-07-25 公司事务

审批与经办为同一个人违反了《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如下: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相互分离,以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因此,如果审批与经办为同一个人,就违反了这一规定,未能实现职责权限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会计监督的失效,增加财务风险和舞弊的可能性。因此,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以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