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解后的民事案件终结主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民事执行和解后的结案流程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当民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这一协议将作为案件执行的新基础。
中止案件执行:
- 人民法院在确认和解协议后,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程序,转而依据和解协议进行。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 如果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完全履行了义务,那么案件即视为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 在确认执行和解协议已完全履行后,人民法院将作出执行结案的决定,案件至此终结。
二、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处理
- 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 同时,申请人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因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终结执行的情况外,还有以下几种执行终止的情形:
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 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如果撤销申请,且这种处分行为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 如果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制作单位或其上级领导机关依法撤销,执行程序将失去依据而终结。
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
-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死亡且没有遗产可供执行,同时也没有义务承担人,执行程序将无法继续而进行终结。
特定人身权益案件权利人死亡:
- 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由于这些权利与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不可分离,因此权利人死亡后应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 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偿还借款,执行程序也将进行终结。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这是一条弹性条款,用于涵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导致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判决和解后的民事案件终结主要依赖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如果和解协议得到完全履行,案件将顺利终结;如果未能履行,则可能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提起诉讼。同时,也存在其他导致执行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