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羁押人员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羁押人员已经成功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并且确认无误,但在开庭时未到庭应诉,那么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审判。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实际案例中也有所体现。
例如,在某案例中,法院向被羁押的当事人李东则所在监狱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送达回证上也有李东则的签字确认。然而,李东则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因此对其进行了缺席审判。最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二审法院向李东则所在监狱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且送达回证上有其签字确认,二审法院对其缺席审判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可以明确的是,向被羁押人员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法院是可以进行缺席审判的。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程序,也确保了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