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因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固有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涵盖了缔约费用,如实地考察费、运输费等;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缔约过失导致的合同无效、被变更或撤销所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此外,还包括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以及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这指的是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以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如因信赖合同成立而放弃的其他获利机会。
固有利益损失: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违反保护义务导致对方人身权(如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如所有权)遭受的损害,也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赔偿数额的确定需遵循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和减轻损害规则。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缔约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在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后,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得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广泛,旨在全面保护交易双方的信赖利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