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折抵是先加后减。具体来说,刑期折抵是指受刑人在判决执行前羁押的期间换算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现在我来详细解释这一原则:
先加:指的是在判决执行前,如果受刑人已经被先行羁押,那么这段羁押的时间会“加”到最终确定的刑期中,但实际上是换算成相应的刑期进行“折抵”。
后减:并不是指从判决确定的刑期中直接减去羁押时间,而是指在判决执行时,将先行羁押的日期按照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则进行换算,从而“减”少实际执行的刑期。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了6个月,那么在实际执行刑期时,这6个月的羁押时间会被折抵刑期,即实际执行的刑期将减少6个月。
综上所述,刑期折抵是先加(先行羁押的时间换算成刑期)后减(实际执行时折抵相应刑期)的过程。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刑期折抵或刑事辩护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