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确实归食品安全法管,但并非所有方面都由食品安全法独家管理。
管理归属:
- 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瓜果、未经加工的肉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农业投入品的有关管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同时,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为避免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交叉可能出现的冲突,食品安全法也明确指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首先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具体管理环节:
-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环节,如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等,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环境、产品质量检测、销售资质等多方面的监管要求。
- 质量安全标准: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也需要遵循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 安全信息公布: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信息公布,同样需要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农业投入品管理:虽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属于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范畴,主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对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也作出了一些更加严格的规定,以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食用农产品的管理确实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并且需要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食用农产品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两者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共同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