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型受贿数额认定-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刑事辩护

代持型受贿的数额,一般应当以行贿人购买股权、基金、投资型保险等实际支付的出资额为认定标准。下面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你详细分析:

一. 代持型受贿的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后,将房屋、汽车等物品登记在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名下,或者实际上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该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同意登记、交付为其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由此可知,代持型受贿的本质是行贿人以股权、基金、投资型保险等名义,将财物送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虽未实际占有、控制该财物,但享有该财物的收益,应认定为受贿。代持型受贿的数额,应当以行贿人购买股权、基金、投资型保险等实际支付的出资额为认定标准。如果行贿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股权、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国家工作人员,差额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 代持型受贿的数额认定实例

  • 例如,行贿人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公司的股权,并将该股权登记在国家工作人员李四的名下,李四虽未直接占有该股权,但享有该股权的收益。在此情况下,李四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100万元。

我建议,在处理代持型受贿案件时,应重点关注行贿人的出资额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收益权,以准确认定受贿数额。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