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31条规定-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刑事辩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1. 予以训导:学校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指出其不良行为的危害性,并引导其改正。

  2. 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学校可以制定针对不良行为学生的行为规范,要求其严格遵守,以纠正其不良行为习惯。

  3. 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学校可以组织专题教育活动,如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帮助未成年学生认识到不良行为的严重性,并学习如何避免和改正。

  4. 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通过参加校内服务活动,如环境清洁、图书整理等,让未成年学生体验劳动的价值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同时培养其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5. 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对于存在心理问题或行为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可以安排其接受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以帮助其恢复心理健康,改正不良行为。

  6. 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学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以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学生的目的。

  • 例如,某学校发现一名学生存在旷课、逃学的不良行为,学校首先对该学生进行了训导,并要求其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然而,该学生并未改正,学校随后安排其参加了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专题活动,并要求其参加校内服务活动。通过这些措施,该学生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了不良行为。

我的观点是,学校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一环,应当严格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并采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以帮助其改正不良行为,促进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