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的特殊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业务指导。
这条规定强调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如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