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不予处罚案例-吴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5-03-16 公司事务

市场监管不予处罚的案例通常涉及轻微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以下是我根据相关知识列举的几个典型不予处罚案例及其分析:

一. 鹰潭市月湖区某某水果超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1. 基本案情:当事人使用一台电子收银秤进行现场贸易结算,但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后当事人主动将涉案电子收银秤送检且经检定合格。
  2.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3. 典型意义:此案例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

二. 银川市金凤区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1.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24年6月15日至18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活动,但食品经营许可初审已于6月14日通过审批机关审查,因节假日未能及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2.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经营时间短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进行教育。
  3. 典型意义:此案例展示了执法部门在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况下,通过不予处罚并加强教育的方式,既维护了法律秩序,又体现了执法温度。

三. 北京通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1.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一条含有“北京地区驻场服务团队规模最大”的宣传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2.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第一时间主动从网站上撤下了广告,并配合调查,依据《行政处罚法》及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最终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制教育和行政指导。
  3. 典型意义:此案例体现了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包容审慎态度,通过不予处罚并加强法制教育的方式,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我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继续坚持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通过不予处罚、教育引导等方式,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市场主体也应加强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