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条件-叶飞龙律师|法行宝
2025-09-28 行政纠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违法行为轻微:通常指违法货值金额(违法经营额等)较少,如少于500元;或违法所得较少,如少于200元;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如少于30天。这些标准可以作为判断违法行为是否轻微的参考。
    • 及时改正: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均可视为及时改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特定对象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后果;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未造成社会影响,均可视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初次违法: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曾有因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处罚的记录。
    • 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但当事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均可视为危害后果轻微。
    • 及时改正:与上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中的“及时改正”标准相同。
  3.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没有主观过错:当事人自我举证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且市场监管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例如,销售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非主观故意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

在具体适用不予处罚条件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 参考免罚清单:目前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免罚清单”可以作为参考,但所列事项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 经营主体情节严重的不适用:对于经营主体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不适用不予处罚政策。
  • 特定场所不适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为其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通常不适用不予处罚政策。

举例说明:

  • 若某食品销售者因非主观故意销售了少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间已立即改正,那么该销售者可能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
  • 若某商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如因疏忽未及时更新商品标签,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消费者损失或社会影响,那么该商家也可能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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