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判决书什么部分发放”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在行政处罚的语境下,通常说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是“行政处罚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正式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发放给当事人。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或者交付给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委托送达:如果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全文发放给当事人,且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