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侵权编进行了多处调整和变化。以下是对这些调整变化的详细归纳:
结构整合与章节设立:
- 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第2、3章,设立了“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两章。
抗辩事由的调整:
- 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编中。
- 增加了“自甘冒险”(第1176条)和“自助行为”(第1177条)作为新的抗辩事由。
- 自甘冒险:例如,自愿参加足球比赛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通常不得请求赔偿,除非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 自助行为:在合法权益受到紧迫侵害且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应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精神损害赔偿的扩大:
- 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第1183条第二款)。例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 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公平责任的实质修改:
- 对公平责任进行了实质修改(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责任:
- 增加了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的内容(第1193条)。例如,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的扩张:
- 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条),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通知与声明的处理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补充:
-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补充规定(第1211-1213条、第1217条)。例如,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生态破坏责任的增加:
- 增加了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七章,第1229-1235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责任大小确定、惩罚性赔偿等。
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
- 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规定(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同时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侵权编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