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主要遵循《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是具体的法律法规内容及分析:
一.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体制与服务
- 管理体制:根据通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 例如,某非公有制企业聘用的员工档案,应由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 服务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等,以及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出具相关证明等。
- 例如,某自由职业者需要出具存档证明,可向其档案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与转递
- 接收: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 转递:档案转递时,应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并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 例如,某员工从一家非公有制企业辞职后,其档案应由该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转递至其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相应机构。
三.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信息化与安全管理
- 信息化: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完善资源共享、异地查阅等功能。
- 安全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可用。
四. 法律责任
- 纪律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
- 经费保障: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综上所述,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和服务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