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下面我为您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即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时,法院有权选择不制作调解书,以简化诉讼流程。
实际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告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即时结清,那么承办法官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不制作调解书。例如,和县法院近期就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就案涉款项协商一致,被告当场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法院因此未予制作调解书。
法律效力
虽然未制作调解书,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这样,该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守。
综上所述,即时履行的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这并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您有此类案件或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