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 通知-周汉一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劳动纠纷

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应遵循绵人社办〔2018〕3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执行范围与条件

  •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及绵人社办〔2018〕339号文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当年内不能或未全部安排年休假的,才有资格获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不得发放年休假报酬。

二. 执行标准

  •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方式为:实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个人实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在职职工日工资收入×200%。这里扣除了已正常发放的工资,实际应补发200%。
  • 市属事业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且不计入绩效工资基数。

三. 特殊情况说明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下,不执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
  •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加班,因此也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 政策执行要求

  • 各部门需严格规范年休假管理,确保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年休假。
  • 应休未休年休假相关情况需由单位党组(党委)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后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 纪检监察、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将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违规发放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发放需严格遵循绵人社办〔2018〕339号文件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合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