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不同意提起追偿股东出资诉讼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参与分配。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
- 破产程序是一个集体清偿程序,旨在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债务。
- 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均应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得到清偿。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权利:
-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程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
- 这一权利并不因债权人是否同意提起某项诉讼(如追偿股东出资诉讼)而受到影响。
追偿股东出资诉讼的特殊性:
- 追偿股东出资诉讼是针对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提起的诉讼。
- 此类诉讼的提起,旨在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出资,以增加破产财产,从而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清偿。
不同意提起追偿股东出资诉讼的影响:
- 债权人不同意提起追偿股东出资诉讼,仅表示其不支持或不愿意参与该诉讼的提起。
- 这并不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权利,包括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享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权利,且这一权利并不因债权人是否同意提起某项特定诉讼而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在破产程序中,不同意提起追偿股东出资诉讼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参与分配。其参与分配的权利不受其是否同意提起某项诉讼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