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就作出强制拆除公告是违法的。
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但这一公告应当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后进行,作为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部分。如果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就先行公告,则违反了法定的程序顺序。
其次,从行政程序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都应当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强制拆除决定是直接影响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决定而先公告,剥夺了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的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构成了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就作出强制拆除公告,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因此是违法的。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