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判过刑的退伍军人未开除92年之前的军籍,社保局如何处理”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险问题,特别是涉及判刑和军籍的情况,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地方的具体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及相关的地方实施意见(如广东省的实施意见),我们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关键信息:
适用对象:这些政策主要适用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包括那些退出现役后安排工作或者办理自谋职业后下岗、失业的士兵。
排除情况:在服役期间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退出现役安排工作后被所在单位除名、开除、本人自动离职,以及退出现役后被判刑的士兵,通常是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条件的。
军龄与工龄:对于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颁布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军龄视同工龄及缴费年限,无需缴费。而对于之后退出的,其服役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已由部队缴纳到退伍安置地社保部门。
补缴规定:对于符合补缴条件的退役士兵,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根据地方政策而定。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退役士兵,个人缴费部分可能由安置部门同级政府予以全额补助。
综上所述,如果您作为退伍军人,在92年之前未被开除军籍,但之后因判刑而不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的条件,那么根据现有政策,您可能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补缴待遇。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地方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社保局,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可能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