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关于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权应当依据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来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在挂靠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来确定。
分析说明:
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应当遵循上述管辖原则。
挂靠协议中管辖约定的效力:
- 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在签订挂靠协议时,可能会约定管辖法院。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即使挂靠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但双方若在协议中约定了相关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约定仍然有效,并适用于双方发生纠纷时管辖法院的确定。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如果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纠纷涉及不动产,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可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此处的“涉及不动产”是指纠纷的本质与不动产有直接关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施工地点等。
- 在挂靠经营中,如果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引发纠纷,可能需要考虑表见代理等法律制度的适用,但这并不影响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内部纠纷的管辖权确定。
综上所述,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其管辖权应当依据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来确定。若双方在挂靠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来确定。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