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一项重要法规。该规定共有十六条,内容全面且具体,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了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同时,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应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安排适当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等。
此外,规定还涵盖了女职工的产假和生育津贴等福利待遇,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性骚扰方面的责任,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妇女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监督职责。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