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下面我为您详细解释一下:
工伤鉴定的机构
- 负责机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委员会组成:该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鉴定流程:委员会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最终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注意事项
- 初次鉴定: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最终结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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