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能与该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下面我从几个角度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其身份与个体工商户是同一的,不具备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从属性特征:
-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存在人身与经济从属性。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存在接受自己管理指挥的情况,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实际履行情况:
- 劳动关系通常表现为固定的工作时间、按月支付工资等特征。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收入来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利润,而非作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且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
法律后果差异:
-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承担缴纳社保等义务。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义务关系,而是基于经营权的归属关系。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能与该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个体工商户需要招聘员工,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