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阐述:
一、调解的可能性与条件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侵权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的责任履行方式、时间、损害赔付数额等达成一致,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种调解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确保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二、调解的程序与要求
- 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或者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 公告与审查: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法院将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出具调解书:如果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三、调解的注意事项
- 不得减免民事责任:调解协议的内容应以实现检察机关或原告的全部诉讼目的为依归,不得对侵权人应该承担的诸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大小、种类进行删减。
- 考虑被告履行能力: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兼顾被告的履行能力、公益受损状况等客观实际,通过调解的方式实现全部诉讼目的。
- 灵活调整履行方式: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调解协议中根据案件实际就诉讼请求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整,如分期赔付、购买环境责任险、技术升级等方式。
综上所述,民事公益诉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这一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调解结果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