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五条规定-顾成军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了户口登记的单位以及户主的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 户口登记的基本单位是“户”,这是进行户口管理的基础。

二. 户主的确定

  1.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这意味着,如果一家人或一群人与一个主管人(如家长、负责人等)共同居住,那么他们将被视为一个户,而这个主管人将被确定为户主。
  2.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对于单身居住的人,他们将自己构成一个户,并且自己就是户主。
  3.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对于居住在这些单位或宿舍的人,他们可能会被共同登记在一个户下,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立户。

三. 户主的职责

  •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这是户主的一项重要职责,确保户口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 例如,一个家庭由父母和子女组成,他们共同居住在一处,那么根据这条规定,他们将被视为一个户,而父亲或母亲(作为主管人)将被确定为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户口登记的基本单位、户主的确定以及户主的职责,这是进行户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