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4-17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情形。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内容:

  1. 征收情形:

    •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2. 相关要求: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我建议在涉及土地征收的问题时,应仔细核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并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合理,以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