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 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怎么理解-陈京旭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洗钱罪中“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理解,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洗钱罪在学术上被称为连累犯,它指的是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是犯罪人,而故意以各种形式予以帮助的行为。洗钱罪的定罪依据是上游的行为构成犯罪,即上游犯罪事实必须已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已达追诉门槛。这里的“上游犯罪”是指产生用于洗钱行为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七大类。

对于“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理解,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上游犯罪必须已经完成:即上游犯罪处于既遂的状态。如果上游犯罪尚在准备阶段或者未遂状态,则下游不构成洗钱罪。这是因为洗钱罪是针对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如果上游犯罪没有完成,那么就没有所谓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供下游进行清洗。

  2. 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查证属实:这意味着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确实存在,并且这些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质证和审查。如果上游犯罪事实存在疑问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就不能认定下游构成洗钱罪。

  3. 上游犯罪必须达到追诉门槛:即上游犯罪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犯罪情节严重到足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上游犯罪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达到追诉门槛,那么下游也不构成洗钱罪。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洗钱罪的认定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上游犯罪尚未经过法院的审判,只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上游犯罪,也可以对下游进行洗钱罪的认定。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综上所述,“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是洗钱罪定罪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办理洗钱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并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