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人股份公司民事执行中,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描述: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如某二人股份公司拖欠货款,经判决需支付但无法全额清偿,股东甲尚有部分出资未缴纳,则债权人可申请追加甲为被执行人。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 描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出资抽回,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实例说明:若股东乙在二人股份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公司因此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 描述:股东利用公司法人地位或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实例说明:在二人股份公司中,股东丙将公司业务转移至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导致原公司无法偿债,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丙为被执行人。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描述:若二人股份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相关股东(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法律依据:此情形虽未直接提及具体法条,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否则相关责任人需对公司债务负责。
二. 追加程序与注意事项
- 追加程序: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股东存在上述不当行为且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执行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则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 注意事项: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被追加的股东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诉。
综上所述,在二人股份公司民事执行中,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形,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被追加的股东也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