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38条和第39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社会保险法》第38条
- 条文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解释:此条款详细列举了因工伤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明确指出这些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 《社会保险法》第39条
- 条文内容: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解释:此条款明确了因工伤发生的某些特定费用,如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我建议您在阅读这两条条文时,注意区分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费用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