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39条规定-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经济纠纷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一条款明确了在工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支付责任。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发生了工伤,并涉及到这些费用的支付问题,可以依据此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