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兄弟姊妹4人其中一个为残疾弟申请指定监护人另外两个能否当指定监护人”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有一定的顺序和规则。具体来说: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在兄弟姊妹4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个为残疾,且需要指定监护人,那么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其配偶、父母或子女。若这些直系亲属无法或不愿担任监护人,那么其他兄弟姊妹作为近亲属,是有资格被指定为监护人的。
具体来说,如果其他两个兄弟姊妹愿意并且有能力担任监护人,那么他们是可以被指定为监护人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的指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且需要考虑到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和条件。
另外,如果对于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那么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指定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其他两个兄弟姊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指定为残疾兄弟的监护人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