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知识产权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出版物中禁止含有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内容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 宣扬邪教、迷信的。
  6.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例如,一本出版物如果宣扬种族歧视或性别歧视,就违反了这一条款。

二.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的出版物中,如果包含了暴力、血腥或恐怖的场景描述,就违反了这一条款。

我建议相关出版单位、印刷复制企业和发行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出版物的内容合法、健康,不含有任何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内容。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