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应列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
一. 分析说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而不能将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就不再承担被执行人的债务。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意味着,在被执行人死亡且子女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将成为遗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被执行人死亡且子女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
二. 结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死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应列被执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再承担债务,而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有责任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