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有关撤三的条款-许明剑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知识产权

中国商标法有关撤三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具体规定如下:

  •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一条款是商标撤三制度的法律依据,旨在促使商标实际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并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果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就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商标注册人应高度重视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商标在市场中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